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懷胎9個月的劉女士產前各項檢查均屬正常,卻沒想到在生產時因胎兒在宮內缺氧,導致劉女士產下腦癱患兒東東(化名)。
  作為東東的法定代理人,劉女士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院方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39萬餘元。
  今天上午,海澱法院通報稱該案已作出一審判決,醫院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40萬元。
  胎兒宮內窒息致腦癱
  東東訴稱,2009年6月,劉女士因腹痛於醫院待產,並於當晚11時50分完成生產,後被告知東東出生後短暫窒息。
  當晚轉到另一家醫院治療,之後東東出院後被診斷為“新生兒窒息(重度);新生兒肺炎;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重度);低鈣血症;左側面神經麻痹;先天性肌性斜頸”。
  2010年8月,東東經診斷為左側輕癱,發育滯後。
  劉女士認為醫院對於產婦生產過程中可能引發宮內窒息及難產等相關事實,未盡到告知義務。而醫院方還未盡必要診療註意義務,未對患者入院時已經發生的第一產程及潛伏期延長採取任何措施,未對胎兒宮內窒息作出相應診斷和處理。
  該院還隱瞞新生兒重度窒息的病癥事實,對於正使用人工呼吸器氣管插管正壓給氧的東東拔管轉院。
  劉女士認為,醫院的不規範行為最終導致東東發生腦癱,構成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
  司法鑒定醫院方存過錯
  對此醫院辯稱,產婦並不存在潛伏期和第二產程延長及滯產。醫院在分娩過程中確定宮縮乏力後,醫生給予的處理及新生兒輕度窒息後的處理均符合診療規範,在整個產程中也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先後三次履行簽字手續,轉院行為也符合衛生部的工作規範。
  醫院方稱,在轉院過程中的醫療行為和本院無關。醫院醫療行為沒有不當,東東的狀況不是醫院診療行為造成的。
  庭審中經東東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等事項進行鑒定。
  後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醫院在對被鑒定人東東及其母劉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鑒定機構認為醫方負次要責任,參與度為C級(理論繫數值25%、賠償參考範圍20%-40%)。東東的傷殘程度屬六級,累計傷殘率50%。
  法院依據上述鑒定意見,最終判決醫院賠償東東各項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共計40萬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標題:孕婦產腦癱兒 醫院賠了40萬 司法鑒定醫院方存過錯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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